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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群众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苏12行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前,性别××年××月××日生,××族。
拜托代理人蒋某兰(上诉人之性别:××),女,住址同上。
拜托代理人侯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新街镇群众政府,同一社会信誉代码×××64J,居处地泰兴市新街镇复兴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镇长。
介入诉讼负责人薛鹏飞,宣传委员。
拜托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令办事所法令工作者。
上诉人蒋某后果诉泰兴市新街镇群众政府政府信息公然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群众法院(2024)苏1291行初4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蒋某前于2024年7月8日向泰兴市新街镇群众政府(以下简称新街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书,申请公然“2023年6月9日蒋某前与新街镇政府签定的四份抵偿安置协议中非蒋某前及新街镇政府持有的两份,协议保存单元的信息”。新街镇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新依复〔2024〕12号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回答,首要内容为:“本部分依照您要求的形式供给相关政府信息(详见附件)”。新街镇政府随信息公然申请回答向蒋某条件供了两份抵偿安置协议复印件。蒋某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消新街镇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回答。
审理中,蒋某前明白其申请公然信息为两份协议及两份协议保存单元的信息。
原审法院以为,百姓、法人大概其他构造以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然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害其正当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新街镇政府对于蒋某前信息公然申请处置行为能否正当。
关于新街镇政府就蒋某前申请公然协议所作回答。《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然申请,行政机关按照以下情况别离作出回答:(二)所申请公然信息可以公然的,向申请人供给该政府信息,大概奉告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路子和时候。本案中,蒋某前向新街镇政府申请公然2023年6月9日双方签定的四份抵偿安置协议中非蒋某前及新街镇政府持有的两份,新街镇政府将两份协议复印件作为附件供给给蒋某前,已经实行了政府信息公然职责,回答内容正当。
关于蒋某前申请公然“协议保存单元的信息”的事项,该申请属于征询性质,不属于《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调剂的范围,新街镇政府针对该征询作出处置或不予处置,不会对蒋某前的权利义务发生现实影响。
综上,蒋某前要求撤消案涉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回答,无究竟和法令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采纳蒋某前的诉讼请求。
蒋某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审判决,撤消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然申请回答,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当。究竟与来由以下:1.一式多份的协议内容必须完全分歧,而被上诉人公然的两份协议纷歧致,涉嫌捏造,并非上诉人主张公然的四份协议中的两份协议信息内容;2.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公然协议的保存单元并非征询事项。
新街镇政府辩论称,原审判决认定究竟清楚,适用法令正确,请求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究竟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究竟分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搬家人与被搬家人签定的一式多份的抵偿安置协议内容该当完全分歧,在被搬家人持有抵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其对抵偿安置协议内容已知悉,再行经过政府信息公然的方式申请公然残剩协议的内容,不合适《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的立法目标。本案中,蒋某前已知悉抵偿安置协议内容,其再行经过政府信息公然方式申请公然残剩的协议,本不具有值得庇护的现实好处。但本案中因存在与蒋某前持有的协议内容纷歧致的抵偿安置协议,新街镇政府予以公然并无不妥。至于协议能否捏造,不属于政府信息公然案件的检查范围。
《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然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然的,奉告申请人并说明来由;可以肯定负责公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奉告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称号、联系方式”。据此,百姓可径行提起信息公然申请,由收到信息公然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上述规定依法处置,而无需请求公然信息保存单元。本案中,蒋某前一方面向新街镇政府申请公然两份协议,同时又要求新街镇政府公然两份协议的保存单元,即一方面以为新街镇政府系协议的保存单元,另一方面又以为协议保存单元还有主体,逻辑上不能自洽,且申请公然协议保存单元属于征询,不属于《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信息公然条例》规制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保持。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以下:
采纳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蒋某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金才
审 判 员 刘春生
审 判 员 蔡 鹏
二〇二四年十仲春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爱华
书 记 员 郭 程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群众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以下情形,别离处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究竟清楚,适用法令、律例正确的,判决大概裁定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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