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得你们丢的狗到那里去了吗

[复制链接]

初级会员

主题
15
回帖
89
精华
0
积分
347
爱豆
347 个
性别
保密
注册时间
2019-2-3
最后登录
2019-2-3
发表于 2017-3-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叶晶,男,1979年7月25日诞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泰兴市。2008年1月22日因犯掠取罪、偷盗罪被泰兴市群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议被拘系。被告人徐天明,男,1970年9月30日诞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屠宰户,住泰兴市,户籍地泰兴市。2011年5月6日因犯偷盗罪被泰兴市群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2日因嫖娼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4月5日被泰兴市群众法院裁定收监履行。2013年2月8日刑满开释。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议被拘系。被告人陈建,男,1981年11月7日诞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泰兴市。2005年11月因犯偷盗罪被江都会群众法院判惩罚金群众币三千元;2007年12月10日因犯偷盗罪被泰兴市群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褫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惩罚金群众币六万元。2013年1月17日刑满开释。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议被拘系。泰州市高港区群众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控告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陈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备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群众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陈建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告:2016年8月时代,被告人叶晶从收集上采办弩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药物成份的毒针,在泰兴市宣堡镇、根思乡、新街镇,以及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等地鸩杀狗11只;被告人陈建采办含有氰化物的”三步倒”毒药鸩杀狗2只。被告人叶晶、陈建将鸩杀的10条狗,别离以群众币2.6-3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天明。被告人徐天明在明知被告人叶晶、陈建及他人卖至其处的12条狗系被毒药毒死的情况下,仍收买并将部分狗的肉加工卖给饭馆供他人食用。具体分述以下:1.2016年8月10日至16日时代,被告人叶晶三次别离至泰兴市宣堡镇、根思乡等地,利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药物成份的毒针射杀狗8条,后以群众币2.8元/斤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天明,总计得款群众币390余元。被告人徐天明将其中7条狗的狗肉加工后卖至靖江一饭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天明家中扣押被告人叶晶射杀的狗l只,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判定,该狗的肌肉构造内检出琥珀胆碱成份。2.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天明在明知他人卖至其处的2只狗系被毒药毒死的情况下仍收买,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判定,2只狗的肌肉构造内均检出琥珀胆碱成份。3.2016年8月18日早上,被告人叶晶至泰兴市根思镇,利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药物成份的毒针射杀狗2条;后至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赵市村三和二组一超市四周,再次利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药物成份的毒针射杀胡某家狗时,被就地抓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判定,3条狗的肌肉构造内均检出琥珀胆碱成份。4.2016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建在泰兴郊区利用含有氰化物的”三步倒”毒死狗2条,并以群众币3元/斤的价格卖至被告人徐天明处。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判定所判定,2条狗胃内均检出氰根离子案发后,被告人叶晶、徐天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建于2016年10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己扣押被告人叶晶的弩一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药物成份的毒针6支;从被告人徐天明家中扣押已灭亡的狗9条。另查明,被告人徐天明将收买的狗加工后销售给靖江一饭馆,得款群众币500元。被告人叶晶2016年8月18日射杀的3条狗经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认定价格为860元,被告人叶晶已退出该赃款。本案诉讼时代,被告人叶晶、徐天明另退出违法所得390元、500元。上述究竟,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陈建在庭审进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弩、毒针及被鸩杀狗的照片等物证,调取的常住生齿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开释证实等书证,证人胡某、徐某、林某等人的证言,江苏省公安厅物证判定中心、南京市公安局物证判定所等出具的判定定见,现场勘验、识别笔录、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以为,被告人叶晶、陈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质料,被告人徐天明生产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质料的食品,用于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泰州市高港区群众检察院控告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陈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究竟清楚,证据确切、充实,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晶、徐天明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究竟,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陈建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徐天明、陈建在科罚履行终了五年之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惩罚。被告人叶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惩罚。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陈建自愿认罪,预缴财富刑保证金,都可酌情从轻惩罚。据此,依照《中华群众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以下:一、被告人叶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履行之日起计较。判决履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徐天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履行之日起计较。判决履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已交纳。)三、被告人陈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群众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履行之日起计较。判决履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叶晶、徐天明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群众币八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叶晶退出的赃款群众币八百六十元发回相关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弩及毒针予以没收,扣押的已灭亡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小编TIPS:记得点击下方的二维码下载APP,并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哟

扫描下载APP

快拿出手机扫一扫吧!

扫描关注公众号

快拿出手机扫一扫吧!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